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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1  点击量:

(2016年10月25日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我校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MPA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MPA教育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实践基地是能为MPA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提供相应支撑,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二条  实践基地由MPA教育中心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与管理。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遵循按需设立、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

二、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构成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MPA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MPA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

(三)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MPA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MPA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依托单位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MPA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够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的MPA研究生进行管理和督促等工作,提供MPA研究生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条件,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实践需要。

第四条  除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遴选成为实践基地时优先考虑:

(一)友好单位或校企合作单位;

(二)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

第五条  MPA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制定规划。由MPA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设意见,MPA教育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就项目建设内容、已有基础、预期目标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二)沟通协商。MPA教育中心与意向单位进行初步接洽,就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进行协商与沟通。

(三)实地考察。由MPA教育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实践基地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MPA教育中心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MPA教育中心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样本请见附件)。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方式、双方职责、基地的管理等;协议期一般为5年;协议书一式两份,由MPA教育中心、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各执一份。

(五)挂牌设立。MPA教育中心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正式建立实践基地,并命名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MPA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六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  组织建设。MPA教育中心与实践基地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中心负责人、实践基地负责人以及基地运行管理专员。

(一)MPA教育中心及实践基地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MPA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实践基地之间的日常沟通联系等。

第八条  条件建设。MPA教育中心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MPA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的生活、学习、工作所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九条  师资建设。MPA教育中心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MPA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开展必要培训工作。

第十条  制度建设。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实践基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MPA教育中心与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四、实践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MPA教育中心为实践基地的建设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MPA教育中心对实践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实践基地进行评估。

(一)实践基地的评估机制。由MPA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MPA教育中心组成5-7人的评估小组,对已使用的实践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项目为:MPA研究生评分、专业实践计划制定和具体实践情况检查。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实践基地的专业实践质量。

(二)实践基地的退出机制。实践基地存在明显问题并经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由评估小组出具报告并提交MPA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做出退出专业实践基地的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共建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

(样本)

 

    为加强我校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MPA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以下简称甲方)与                     (乙方)就开展MPA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方选派MPA研究生到乙方,乙方为MPA研究生提供实践平台,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MPA研究生的实践。

二、双方职责

(一)甲方

1.负责制订、实施MPA研究生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MPA研究生到乙方进行实践。

2.负责与乙方联系,为MPA研究生制订实践实施方案,及时了解并共同解决MPA研究生在乙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与乙方共同做好MPA研究生实践的考核和总结工作。

(二)乙方

1. 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MPA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够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参加实践的MPA研究生进行管理和督促等工作,提供MPA研究生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条件,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实践需要。

2.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系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及时向甲方反馈MPA研究生的考勤与实践进展情况,评价实践成绩,确保实践质量。

三、实践基地的管理

    (一)经费管理。MPA教育中心为实践基地的建设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考核管理。MPA教育中心对实践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实践基地进行评估。

四、其他

(一)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在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和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