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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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0

(2015年6月25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为做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MPA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MPA研究生课程分为核心课、专业方向必修课、选修课和社会实践四个模块。MPA研究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MPA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应由拟任课教师或课程教学小组提出申请,经MPA教育中心审批同意纳入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后执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教学目的和意义、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及开课条件。

第三条  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由MPA教育中心招标确定或与相关教研部协商确定,由MPA教育中心统一管理。

(一)每门课程(英语除外)由3—4名(其中校内教师2—3名、校外教师1—2名)成员组成的教学小组负责,教学小组应采取集体备课形式设计每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二)每门课程设负责人1名,具体负责该门课程的申报、组织与统筹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

(三)教学小组校内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为学校在岗教师;同一名教师原则上只能参与一门课程的讲授。

(四)每门课程(英语除外)至少应有1名校外教师参与授课;校外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是具有同等水平的相关领域实务部门负责人;校外教师授课课时数应不少于4学时,但不得多于12学时;校外教师应遵守本校教学制度,外籍教师的聘用需按照外事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为MPA研究生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提交课程说明。

第五条  MPA教育中心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和实务工作者作学术讲座,MPA研究生累计参加8次学术讲座可获1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六条  MPA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分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考查包括口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具体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自行选择,但原则上核心课以考试为主,专业方向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均可。

第七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在每门课结束后进行,课程考核的阅卷、评分等工作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应及时登记成绩,与试卷或论文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MPA教育中心。

第八条  MPA研究生课程考核,由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和评分。命题必须按照MPA研究生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主要考核学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采取口试方式进行课程考核,要求至少应有两位教师主考,并做好记录、评语及成绩评定;采取课程论文或调查报告方式进行课程考核,论文或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十条  MPA研究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视为旷课1次,计4学时。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公出差不能上课,12学时以内向班主任请假,并报MPA教育中心备案;多于12学时,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MPA教育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MPA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考查),并须在下一学期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

第十二条  关于缓考、重(改)修、退学等,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申请缓考的MPA研究生,必须提交缓考申请,经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同意、MPA教育中心批准,方可缓考。获批准的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下一年度的考试(考查)。

(二)MPA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或参加考试而不按时交卷,均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三)MPA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可向MPA教育中心申请补考一次。旷课、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直接补考,应在重修后参加考试(考查)。考试(考查)未通过的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四)重修课程因培养方案等原因而不再开设的,应根据MPA教育中心意见,改修同等学分的其他课程。获准重(改)修的学生,随下一年级或下一学期重(改)修该门课程。

(五)MPA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或学习年限内,经重(改)修后仍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退学,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应遵守下列考场规则:

(一)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MPA研究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三)闭卷考试时,2B铅笔、黑(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和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除此以外的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允许携带必要的参考书籍进入考场,但在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讨论交流,需自行独立完成试卷。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研究生证”或其他规定的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学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

(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分,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办法为: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出勤率加以评定,平时成绩和出勤率一般占总成绩的20%—40%,具体比例由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六条  因不及格补考者,其成绩只分两个等级,即“及格”和“不及格”。重修后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

第十七条  MPA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自愿要求重修的,可重修、重考一次,以两次考试中的较高分数计入成绩。

第十八条  MPA研究生的社会实践采用考查形式,在学位申请前完成。社会实践可采取案例报告、社会调研、出国(境)交流访学和跨岗位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社会实践结束后学生须提交约5000字左右的社会实践报告,由社会实践导师或实践机构给出评语和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