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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20

      为提升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确保MPA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现根据全国教指委《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面向全校进行MPA核心课和部分专业方向必修课的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课程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学时

开课学期

核心课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

2

32

1

英语

2

32

1

公共管理

3

48

1

政治学

2

32

1

公共政策分析

2

32

2

公共经济学

3

48

2

宪法与行政法

2

32

2

社会研究方法

2

32

2

专业方向必修课

当代中国政府过程

2

32

2

      注:1、MPA全部课程请见附件一;本次招标仅是第一学年课程,其余课程将根据教学进度另行招标。2、1学时为40分钟。

      二、招标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二),提交课程的教学计划(见附件三),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MPA教育中心。相关附件可在OA或研究生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二)MPA教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者,将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答辩和评审。MPA教育中心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选名单。

      三、相关要求

      (一)教学小组

      1、每门课程(英语除外)由3—4名(其中校内教师2—3名、校外教师1—2名)成员组成的教学小组负责,教学小组应采取集体备课形式设计每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2、每门课程设负责人1名,具体负责该门课程的申报、组织与统筹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教学小组校内成员均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为学校在岗教师;校外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是具有同等水平的相关领域实务部门负责人。

      4、每门课程(英语除外)至少应有1名校外教师参与授课;校外教师授课课时数应不少于4学时,但不得多于12学时。

      5、同一名教师原则上只能参与一门课程的讲授。

      (二)教学形式

      应采取多元、互动的教学方式,综合运用专题讲授、研讨式教学、案例分析、现场教学、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其中参与式教学(研讨式、案例分析、现场教学、情景模拟等)原则上不少于30%。通过多种教学手段的有机结合,重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政策水平。

      (三)课程考核

      1、MPA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分为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考查包括口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

      2、核心课原则上以考试为主,专业方向必修课考试、考查均可。具体考核方式由教学小组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自行选择。

      3、采取课程论文或调查报告方式进行课程考核,论文或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四)成绩评定

      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出勤率加以评定。平时成绩和出勤率一般占总成绩的20%—40%,具体比例由教学小组确定。

      四、课程建设

      (一)MPA教育中心将根据课程的学分数给予不同力度的资金支持,课程建设费的具体标准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校内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课金并计算教学工作量;校外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课金。

      (三)MPA教育中心将积极支持MPA授课教师参与全国教指委组织的各类师资培训班和课程研讨会。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晓丰      联系电话:80299,18918989068

      电子邮箱:xuxiaofeng63@163.com

 

 

MPA教育中心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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