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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学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收费管理,规范学校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硕士研究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并缴纳一学年学费(分学年三次缴纳全部学费)后,提出退学申请并获批准的,如果是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当年已缴学费的50%;如果是在其它时间退学的,不予退还学费。

 

第三条       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报到注册并缴纳学费后,提出退学申请并获批准的,将完成MPA学业的学费总额平摊到每个学期(共五个学期),并根据就读时间按学期扣除相应学费后(就读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实际产生学费按一个学期计算),如有剩余部分,退还给学生。如果学生获得过新生奖学金的,新生奖学金也一并扣除。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休学的,不能申请退还学费。申请休学后,如发现不能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退学,办理退学手续时按上述规定退还学费。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费退费由研究生部负责计算,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并退费。

 

第六条       如遇其他未尽事宜,则由研究生部会同计划财务处讨论学费退费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计划财务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