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通知)
沪委校〔2009〕9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位研究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委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位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09年1月21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勤工助学 办法 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12份)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位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为更好培养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参与实际工作的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并适当增加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经济收入,学校设置一批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为了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二)校内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固定和临时两种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如课题组的科研助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助理等,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临时岗位如监考、阅卷、会议服务等。
(三)校内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因缺编拟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应在设岗的前一学期,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研究生部和设岗部门;临时岗位由需求部门直接向研究生部提出需求。
(四)研究生部汇总各部门需求,将固定岗位在研究生中组织公开招聘,临时岗位由研究生部派遣。
二、研究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及酬金支付标准
(一)研究生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一般一年级研究生每周不超过8小时(两个半天)。二、三年级可根据本人专业学习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适当增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酬金最多每月不超过400元人民币;临时岗位勤工助学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三、研究生勤工助学申请、招聘及酬金发放
(一)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得到所在教研部及导师的同意。
(二)每位研究生原则上每学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固定岗位的勤工俭学。
(三)固定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招聘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研究生部审定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人选时,应统筹考虑研究生本人志愿、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岗位要求等情况;优先录用或派遣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五)设置固定岗位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所聘用研究生实际工作的时间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汇总后制单由计划财务处按月向研究生发放酬金;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研究生发放酬金。
四、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业绩的考核与管理
(一)设立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研究生的岗位工作纪律、安全等教育,并加强工作考核;对研究生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与研究生部沟通。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课程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不断学习和改进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沪委校〔2004〕66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部 门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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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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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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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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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岗位工作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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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所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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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岗位每周工作量: 小时 /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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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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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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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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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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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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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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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审批意见:
盖 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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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一个工作岗位的申请,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要求写清岗位需求人员的性别、专业、年级、职责等。
3.申报岗位负责人是指对所申报的岗位直接负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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