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机关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突击发展,严防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
第四条 研究生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由机关党委统一领导,研究生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申请书的提出及基本要求。学生应向研究生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应反映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了解,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坚定信念,对共产主义事业有必胜的信心,应体现出党校师生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
研究生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15天内指派专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入党动机,予以鼓励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党支部应积极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市级机关工委举办的业余党校,学习党的知识,宣传党的理论,提高其对党的认识,引导其中的先进分子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研究生党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帮助和引导。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递交入党申请书者,是研究生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础人选。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
(一)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有端正的入党动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了解,积极要求入党。
(二)诚实正直,是非明确,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务,生活简朴,能够模范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要求及程序是:
(一)本人向研究生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满一季度且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团组织推优(具体办法参考校团委推优的相关规定),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预备人选。
(二)研究生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拟定人选名单。
(三)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四)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党支部应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在进入我校学习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但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进入我校后仍继续要求进步的,原则上应重新提出申请,其在原学校时的表现可以作为参考。 在进入我校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并有完整的团组织推优记录和连续不断的培养考察记录的,进入我校后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第十条 共青团组织或党小组负责向党支部书面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由研究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联系人。联系人一般由入党积极分子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被联系人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被联系人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端正入党动机,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被联系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定期联系培养制度。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继续教育,不断端正其入党动机。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相应的学习小组,进行党的知识及思想理论问题探讨和研究。
党组织可以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多种办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坚持定期汇报制度。研究生党支部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列为近期发展对象后,应有一次系统的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反映出本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情况及其他需向党组织汇报的问题。
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被联系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考察制度。培养联系人应当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发展状况,注重考察其现实表现,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杜绝突击填写。
培养鉴定意见中,既要肯定优点,又要具体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四条 坚持定期分析制度。研究生党支部至少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调整和充实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近期发展对象的确定及预审
第十五条 对培养考察期接近一年的并经业余党校培训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生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端正的入党动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良好;
(四)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已参与过奖学金评定的年级同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
2、在校期间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未参与奖学金评定的年级同学应当具有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我校名义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
(六)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培养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被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1、不符合近期发展对象基本条件者;
2、在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上反映有不符合党章、党纪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并经查证属实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者,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
4、有课程论文拖延提交记录者(要求为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交任课教师,一个月内获得成绩评定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成绩);
5、已修课程还未获成绩评定者,或有不及格且补考未通过者(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7、未按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
8、学位课平均成绩低于80分,单科成绩有两门及以上低于75分者;
9、研二学生未能完成中期考核或论文开题未能最终通过者;
10、研三学生尚未在本专业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未能最终通过预答辩、盲审、答辩等当期应完成的学业环节者;
对符合近期发展对象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研究生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到会人数必须为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本校各团体主要负责人出示被评议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情况,以促进民主评议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研究生党支部依据指标预估推荐规模,通过党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表决,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且得票多者方可作为候选推荐对象。研究生党支部依据机关党委最终下达的本支部发展规模,确定向机关党委推荐近期发展对象。
如最终发展规模与预估规模不一致,需再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第二轮民主评议。具体方案为,如最终发展规模小于预估的,在候选推荐对象中进行第二轮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高低进行推荐;如最终发展规模大于预估的,在第一轮结果为非候选推荐对象中重新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的民主评议以实现递补。参与第二轮投票的非候选推荐对象人数,应按第一轮投票得票数高低,并以缺额加一的方法确定候选人数。
民主评议如遇平票且必须做出选择的,需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再遇票数持平的,由支委会成员投票决定。
本轮无法作为近期发展对象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下一轮需重新进入民主评议程序,本次评议结果不计入下一轮评议。
党员会议中所有需要表决的事项均不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近期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报告(包括本人自然概况、本人简历、直系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本人政治历史及现时的政治表现),做到个人历史清楚,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清楚,个人现时政治表现清楚。
第十八条 坚持机关党委预审制度,重点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预审采取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
预审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党支部对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入党的应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讨论;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绝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对通过审核者,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研究生党支部应在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并定期研究、调整、充实(每学期至少一次)。发展规划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实施。
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规划,以党支部为单位。各学期组织发展比例,应当既考虑相对平衡,又突出重点。
组织部门审查党员发展时,应以机关党委批准的组织发展规划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员标准。发展对象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对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在群众中能起表率作用。防止单纯把学习成绩或某方面的突出表现取代党员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在发展前必须报机关党委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关栏目,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栏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党支部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经机关党委同意,方能提交研究生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逐个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研究生党支部大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考察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和公示情况。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有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七)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应如实反映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党员出席会议情况、大会讨论情况、发展对象的态度和表决情况。
(八)发展对象表态。
(九)支部书记总结。
研究生党支部委员会在研究生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决议的填写和相关材料的报送(主要材料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群众意见(是团员的要有团组织推荐意见)、党小组意见、支部委员会意见、积极分子培训材料、外调材料和政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委在收到组织发展材料后,应派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要形成书面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前,研究生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7—15天。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党委意见,并发预备党员通知书。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使其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
党小组应严格进行党内组织生活,原则上每月一次,组织生活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报所在研究生党支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坚持预备党员宣誓制度。研究生党支部应及时组织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宣誓。
第三十条 新吸收的预备党员由研究生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其培养教育,至少每三个月对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做一次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党组织应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预备党员应参加上级党委和机关党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届满前10天内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研究生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前应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7--15天。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党支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转正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包括为党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缺点,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联系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
(五)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转正决议。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有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六)党支部负责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上,并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在机关党委讨论前,党支部可以再次对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15天。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谈话。上级审批后,党支部要同本人谈话,将上级党委审批情况要及时通知本人,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大会宣布。在党委审批后的第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党支部书记要向全体党员宣布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七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签署意见,并报机关党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加强教育。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四十条 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在组织发展上搞不正之风。不准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干预组织发展工作,不准违反组织程序突击发展。
第四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有关责任人,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党员档案材料审批、归档、交接转移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外寄时必须按档案袋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审批、档案材料不齐全、档案遗失等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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