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助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均可享受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助学金发放标准
1.助学金每生每月1000元。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享受的助学金金额均应在原有基础上降低:
(1)考试不及格者,每月降低300元,至补考及格为止;
(2)受到通报批评者,从通报批评下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300元;
(3)受到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下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400元;
(4)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下月起,六个月内,每月降低400元;
(5)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下月起,六个月内,每月降低500元。
(6)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取消助学金全额。
三、助学金的发放
1.可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在新生入学完成学籍注册后即可按月领取助学金。
2.研究生因受到处分而发生的助学金标准变动,由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的书面财务凭证执行。
3. 助学金从新生入学之月开始,按月发放,至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4. 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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