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帮困基金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14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帮困基金来源于校内外各种捐助或赞助,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用于减轻研究生本人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的困难。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四条 凡属我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在校硕士学位研究生,符合特困补助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给予特困补助。
第五条 研究生在获得学校普通奖学金和勤工助学收入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者单亲家庭子女;
(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等)无工作,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第六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证明;
(二)年级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所在教研部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部主任审批。
第七条 每名特困生每学期特困补助控制在2000元以下,特殊情况特困补助控制在3000元以下。
第八条 特困补助实行一次性申请,每学期发放一次。由研究生本人凭本校研究生证、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的《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由计划财务处核定后发放。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凡我校研究生出现临时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家庭贫寒,又遇到临时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家庭经济来源,并造成学习和基本生活困难;
(二)非本人原因,被盗、失火等造成临时性困难,而家庭经济又无力负担。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证明;
(二)年级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所在教研部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部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控制在2000元以下,特殊情况控制在3000元以下。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发放。由研究生本人凭本校研究生证、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的《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由计划财务处核定后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未经同意在学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治疗的;
(二)由于情况紧急,没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就医治疗且事后未补办相关手续,造成医疗费无法进行保险理赔且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平时有抽烟、酗酒及高消费行为的;
(五)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家中发生变故但在经济上尚不足以影响其完成学业的;
(七)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不能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申请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除追回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4日起实施。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帮困基金管理办法》(沪委校办〔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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