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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量: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研究生的榜样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及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每年评比一次,比例为该届研究生总数的20%。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每年评比一次,比例为该届研究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良好;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

(2)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修完规定的学分者或有明显违反学术规范者;

(3)逾期未递交课程论文或其他课程要求的学业成果者;

(4)已修课程还未获成绩评定者(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录入为准);

(5)有3次以上(不含3次)迟到、早退记录者,或有旷课记录者,或在校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6)党团员的组织活动请假超过1/3者;

(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8)本人不提出参评申请者。

(二)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1)按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位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有两门以上低于75分;

(2)参评研一研二学年度优秀学生的,需获得优秀奖学金;

(3)研二参评优秀学生者,同时应满足中期考核为优秀,综合评分达90分以上,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必修环节完成情况较好,论文开题顺利通过。

(4)研三参评优秀学生者,必须满足学位申请的必要条件。

2.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担任班级、研究生会、校内社团、各级团组织、研究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成绩显著,业务学习与科研工作成绩良好;

(2)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顾全大局,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能认真主动完成本职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反映良好,有较高的号召力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研三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满足学位申请的必要条件。

(三)优先条件

1.在上海市、部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2.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3.自愿赴艰苦地区工作者。

4.经审批同意提前毕业者。

5.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评选学年中每学期均获得“宿舍标兵”荣誉者。

三、奖励标准

获“优秀学生”称号者一次奖励200元,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一次奖励300元。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比照评选条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个人信息栏—学生评优申请栏中提交评优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优资格;

2.资格审查。研究生部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评选程序;

3.年级推荐。以年级为单位,由班委会配合辅导员组织全年级研究生根据上述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4.人选公示。辅导员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小组征求意见,可以对符合优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倾斜(不限于评优比例)。人选确定后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5.审核与批准。研究生部对推荐名单予以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