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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6  点击量:

沪委校〔2017〕99号 

(2017年6月2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破坏校纪校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研究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机关司法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学校规定需要保密的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以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它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以及从事传销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要求其如数偿还,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作案数额较大(以上海市相关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依据)或作案三次以上,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作案数额小于“数额较大”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对经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报,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偷窃公章、涉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出售他人重要电子数据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因对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理或处分等不满,而对教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等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网络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及宿舍家具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者,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折损花木、胡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如制造、传播电脑病毒,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文件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或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刀、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二)做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串通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当事人犯以上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给予口头警告。

(二)擅自留宿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或因吸烟等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废弃物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午休时间及晚上11点后在宿舍区制造噪音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下载、复制、传播、收看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网上资料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下载、收看淫秽网上资料、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包括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身份证、研究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或未按时注册者,累计达到一定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2学时以下者,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13—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6—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违纪的,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文章及其它学术、科研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以个人或组织的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或者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困难补助的,给予警告处分。
  •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课堂纪律者,在教室周围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和自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十)一学期内上课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给予口头警告;达五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五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教室举行舞会或进行其它有碍学习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对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凡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均无参加该学年优秀奖学金与当年各种奖励的评比资格。

(二)应届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过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三)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五)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管理规定》,违纪研究生所享受的助学金金额在原有基础上相应给予降低。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并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者;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处分者。

(二)应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检举人、调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安全保卫处强制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由研究生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研究生部可给予口头警告。

(二)给予通报批评的,由研究生部给予处理决定并公布。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学校发文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研究生部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学校发文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

(四)各教研部、安全保卫处、校后勤服务中心、海兴大厦、校医务室、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调查材料一并转送研究生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部送达研究生本人,并须有研究生本人签署接收回执,拒不签字者,经两人以上证明处分决定已送达,同样有效;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研究生部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纪律处分最长以一年为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6个月后,本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处分,由研究生部负责考察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悔改表现的,经批准可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1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经研究生部考察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悔改表现的,予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特别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自处分之日起6个月后向研究生部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考察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批准的方可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发文形式出具。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评优评奖对具体评比时间段有明确规定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