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委校〔2017〕100号
(2017年6月2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研究生申诉制度,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研究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研究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校团委、校办、机关党委、研究生部、学位点、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且为单数。成员中如有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在校团委,负责受理研究生申诉及申诉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研究生可就下列事项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研究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年级、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本人签名。
第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停止审查工作。申诉被撤回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申请的,如已经超出本规定第六条之期限,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原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复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召集申诉人和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举行申诉处理工作会议,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处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要求研究生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应建议予以撤销;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建议变更;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应建议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才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不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制发《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答复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申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应要求研究生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人如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在收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暂缓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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