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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15  点击量: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校内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固定和临时两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如课题组的科研助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助理等,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临时岗位如监考、阅卷、会议服务等。

      二、工作时间及酬金支付标准

      (一)学生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一般一年级学生每周不超过8小时(两个半天)。二、三年级可根据本人专业学习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适当增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酬金最多每月不超过400元人民币;临时岗位勤工助学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三、勤工助学申请、招聘及酬金发放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得到所在教研部及导师的同意。

      (二)每个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固定岗位的勤工俭学。

      (三)固定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招聘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学生部审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人选时,应统筹考虑学生本人志愿、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岗位要求等情况;优先录用或派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设置固定岗位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所聘用学生实际工作的时间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汇总后制单由计划财务处按月向学生发放酬金;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学生发放酬金。

      (六)为了及时掌握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更好地安排勤工俭学的岗位,学生需及时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个人的勤工俭学的信息。

      四、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业绩的考核与管理

      (一)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纪律、安全等教育,并加强工作考核;对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与学生部沟通。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遵守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课程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不断学习和改进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