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位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根据我校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设置学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研究生部主管兼职辅导员的招聘、任用、考核、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
兼职辅导员按年级配备,任期1至3年。兼职辅导员由具有博士学位、35岁以下、新进入党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指导学生策划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政治状况,利用谈话、班级活动和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定期召开班会,定期与学生谈话交流。
(二)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工作,培养学生骨干。指导研究生会的工作;定期召开学生骨干会议,进行工作指导和专题培训;协助团委进行推优入党工作;配合教研部党支部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三)加强学习观教育和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学术创新;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组织读书会、学术沙龙、研究生论坛、论文报告会等学术活动,营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的良好学习氛围。
(四)参与学生德育评定、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表彰工作,协助做好勤工助学和就业指导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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