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研究生部主任、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各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组成。暂时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委会任命;除主席外,其余成员均应拥有正高职称,任期为三年,可连任。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变动而随时进行成员的个别调整。
3.常务副校长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分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席。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定申请增列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5.审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科研究方向的变动;
6.审定各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8.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其主席的名单,日常工作授权校学位办公室具体办理;
9.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10.审定本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议事规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2.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校学位办公室,与研究生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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