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26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学位授予条件包括: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并达到下列水平要求: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中,每门课程均需达到及格及以上成绩。对于首次考试未及格的课程,可在半年内申请一次补考机会,通过补考且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参加论文答辩资格。
2.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自己为第二作者身份至少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专业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以提交论文或案例的方式参加由全国或地方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教学科研实践活动至少一次。
(三)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无下列任何情形: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申请表;
(二)中期考核表;
(三)按规定格式印制的学位论文;
(四)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部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重交或补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部应聘请2名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论文的评阅人名单应从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选取。评阅人应当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五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时,可从如下几方面阐述意见:
(一)论文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哪些新见解或创新。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反映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四)研究方法、写作水平是否达到硕士论文的要求。
(五)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六)是否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给评阅人。在收到论文评阅意见书且评阅人均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第七条 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答辩。研究生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止。
评阅人中如有1人不同意论文参加答辩,研究生部可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位校外专家再次评阅。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止。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按照学科、专业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校外专家,担任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者不得少于二人。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15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和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第十条 答辩应公开举行(须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要有具体和针对性的说明。答辩决议要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一)答辩通过:得票数达到答辩委员会成员2/3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答辩未通过:得票数未达到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学位论文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重新答辩作出书面决议。
第十一条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答辩会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报送研究生部。
第五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对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部汇总申请材料,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授予学位的名单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日起生效,由学校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部申请学术复核。研究生部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研究生部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研究生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9日校委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和2018年12月14日校委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上海市委党校MPA硕士研究生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