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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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做好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违纪处分的;

    (2)参评学年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参评学年20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学年内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2)科研能力显著:在参评学年内发表南京大学CSSCI核心版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本人为第二作者),或者发表的论文被科研处认定的转载刊物全文转载。

    (3)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三等奖以上,或主持承担上海市教委学生科研项目(上海市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项目)。

    以上三项中,以(1)项作为参与评审的必备条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因此,以(2)(3)作为加分条件。研究生部对符合申请资格及参评条件的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量化评分、排序。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部、科研处、财务处、机关纪委、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 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各学位点负责研究生工作的教研部负责人,研究生思政和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第八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推荐意见”由导师详细填写并签名,“学位点意见”由所在学位点负责人(教研部主任)签名并加盖所在教研部公章。

    第九条 审核评分。研究生部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审细则对入围者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发展潜力进行打分排序。

    第十条确定名单。研究生部将初选结果提交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结果。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在研究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以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后,校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审定后,按报送要求上报。

    第十三条 国家核准。经教育部最终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束之后,如果发现参评学年曾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者,取消国家奖学金荣誉,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奖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