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为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调课、停课现象,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课和停课的涵义
调课是指更换原定的授课教师或与课程表规定的其他课程互换上课时间;停课是指教师因故不能讲课而学生在原定该授课时间不上课,需另行安排时间完成授课任务。
承担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必须切实忠于职守,严格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育管理部门确定的课程表,认真负责完成授课、研讨、考试等各个环节的教学任务。未经申请并获得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二、调课和停课的控制原则
1.教研部门和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安排工作时,要统筹兼顾,努力维护研究生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
2.校内培训班次授课任务与研究生课程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予调课、停课。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课、停课者,应由承办该培训班次的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3.严格控制调课次数,对于停课尤其要慎重掌握。不能以从事校外讲学或其他社会工作为由提出调课、停课申请。
4.研究生部每学期末对各教研部门和全体教师的调课、停课率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纳入工作业绩的评估指标。停课一次按调课二次计算。因校内必须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或保证校内主体班次教学而调课、停课者单独统计,不纳入对个人、部门的评估。
三、调课和停课申报程序
教师因其他原因确需调课,应在预定授课时间前一周,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师调课、停课申请表》(附件),并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人自己提出拟与之调课或代课的教师,与之协商并征得同意;被调课的教师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如申请人无法安排调课,则需申请停课。
2.因出国(境)、出差、参加重要学术活动、校内重要公务活动而需要调课、停课者,申请表由安排该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教研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3.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需要调课、停课者,申请表由所在教研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病假证明或请假说明。
4.研究生部在收到手续齐备的《研究生课程教师调课、停课申请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课、停课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和被调课的教师予以确认。
5.调课、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尽快通知学生按批准后的方案上课。
6.教师因紧急突发情况需要临时调课、停课者,至少应在授课时间前半小时通知学生和研究生部,并事后补办调课或停课审批手续。
四、调课和停课的善后工作
1.发生停课情况后,教师或有关教研部门均应安排在本学期结束前补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缩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时。
2.教师未按本规定的规定擅自调课、停课者,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4日起实施。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历教育班次调课、停课管理暂行办法》(沪委校〔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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