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委校〔2017〕98号
(2017年6月2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无论是因病或其他原因,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除另有规定外,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最长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须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部负责对新生各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审核,然后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部请假。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困难补助,以便完成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校将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在我校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部将予以记录并提供相应的成绩证明。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考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其原研究生阶段已获得的学分,若是近五年内取得且提供了原学校的成绩证明,经研究生部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教研部同意,在征得转入教研部同意后,送研究生部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主任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并由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拟转入外校学习,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外校研究生拟转入我校学习,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外校同意后,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我校,研究生须办理相关转学手续。研究生转入我校学习还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校将对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休学创业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两周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须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不可通过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等方式重新申请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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