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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12  点击量: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强化过程管理是搞好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保证。现就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排课与选课

       1.研究生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安排好下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表,供研究生选学。安排课程教学计划的原则应方便研究生选课,学位课、非学位课以及学术讲座应交替安排。本校指导教师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凡培养方案中已明确规定的课程应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表”(一式两份)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入的课程,事先应填写“研究生课程审批表”报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课。凡聘外单位教师来校授课或研究生到外单位选课事先均应报研究生部批准,若需记载成绩和学分者,应附该门课的教学大纲和试卷,否则不予承认。

       2.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有序进行,研究生应根据本人的培养计划,自主选择所进修课程。选课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老生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新生安排在入学教育期间进行。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3.研究生因故如有误选、漏选课程者,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退选、改选或补选手续。个别如特殊原因,需要在两周后办理退选、改选课程者,应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教研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4.研究生安排课程学习每学期一般不超过五门,学分数不超过14学分。个别学习成绩特优者,经教研部负责人批准,可放宽到16学分。

       5.凡已办理选课的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6.凡已办理选课的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考试并登记成绩,考试及格(或补考及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凡未办理退课手续而擅自旷考者,按零分处理,并登记成绩。

       7.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免修课程:

       (1)入学前已在我校参加课程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又符合培养计划内容审定的课程。如需要免修,可在本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后内提出申请,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旁听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2)研究生在入学前近三年已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可免修我校研究生英语基础部分的内容,但不免考。

       8.跨专业报考的研究生,根据指导教师意见,需要补修本科生的课程,经教研部负责人同意,可以随本科生一起听课并参加考试,允许登记考试成绩,但不计学分。

       9.研究生所有成绩的有效期为五年,即从成绩取得之日起至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日止为五年。凡超过四年的课程成绩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视为无效。

       二、课程考核方式

       1.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学位课程必须采取笔试,非学位课程的考试可以采用笔试或口试,也可以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考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

       2.教学实践(含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学术讲座)等必修环节的考核采用考查或读书笔记方式。考查成绩根据研究生完成实践任务的情况加以评定。计分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负责考核的教师应写出评语。

       三、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试卷命题

       (1)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应由教研部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和确定评分标准。硕士研究生非学位课程一般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且须经有关教研部负责人审核。

       (2)命题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研究生学位课课程考试,应于该课程教学结束前一周交研究生部,试卷应出同等要求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课程结束时学位课程考试,另一套用于备用(补考等),试卷要保证质量,在印刷、装订及存放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如发现泄露考题现象,必须追究责任。

       2.考试安排

       (1)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要在学校安排的考试周内组织课程考试。考试日期不得提前或推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需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同意。

       (2)根据考试安排,开课单位要对监考教师开出监考通知书,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详见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教师须知]。每个考场凡有5人以上参加者,都必须有两位教师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三位教师监考。开考前5分钟,监考老师应向考生宣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考场纪律》。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必须参加监考。

       (3)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四、缓考与补考

       1.因病、因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者必须请假,经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有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缓考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2.硕士研究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仅只有一门课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但如累计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则不能补考。补考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登记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3.研究生在考试中舞弊,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准补考,并注明“舞弊”字样。

       五、课程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1.成绩评定

       (1)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评定(60分为及格)。

       (2)研究生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时考试结果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英语课的成绩评定另行规定)

       2.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交研究生部,公共课一式三份,专业课一式两份(开课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开课单位要将学位课程考试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存查,待研究生毕业后三年可自行销毁。

       (2)研究生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研究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与自己实际答卷出入很大需要复查时,应通过其指导教师向研究生部反映,由研究生部向开课单位查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绩查阅,由培养单位的教学秘书负责接待。如研究生所在单位没有收到开课单位的成绩单,则由研究生所在单位的教学秘书直接向开课单位查询。

       (3)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届研究生中期考核前给每一位研究生按照研究生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一式六份,以备存档、论文答辩、就业等需要。

       六、课程成绩的复查与验收

       为加强课程成绩管理工作,研究生部将根据情况,对课程成绩实行复查、验收,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