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5年6月5日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现场采集新生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做身份核验,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人像比对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除另有规定外,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最长为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须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部负责对新生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然后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及时登录教育部的学信网及学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核对学籍信息,进行学籍自查。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及时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者须在开学前3天向研究生部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因病请假的,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本校其他研究生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决策咨询成果获得批示或录用、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除不可抗力之外,均予以标注,按照实际成绩记载。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在我校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部将予以记录并提供相应的成绩证明。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后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考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其原研究生阶段已获得的学分,如是近5年内取得且提供原学校的成绩证明,经研究生部认定后,可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课或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视情节轻重,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研究生转专业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同意,并征得转入学位点同意后,送研究生部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主任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并由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拟转入外校学习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外校研究生拟转入我校学习,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外校同意后,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须经拟转入学位点同意,并报校委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我校的外校研究生须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学校对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
1学期内病假、公假和事假累计达6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休学创业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学位的,但已与学校订立学位合作协议的除外。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2周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须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劳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如无法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正式书面延期毕业申请。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情况下能申请延期2次,延期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审批手续,延期时间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决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满足毕业的学分要求,具备提前毕业所有条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提前1年毕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不可通过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等方式重新申请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应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委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2019年1月2日印发的《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