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1 2 3 4 5 6 7 8 9
1

招生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招生信息 > 招生文件

更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15

(2004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的学科和专业应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复试为我校单独组织的考试,目的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具体情况确定。

       全国统一考试中统考课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   硕士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成立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在校委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 研究提出硕士生招生的原则、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重大改革措施、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讨论决定硕士生招生的有关事项;

       (三) 研究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审定复试、录取名单;

       (四) 讨论决定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十条  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我校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的决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的招生规模,制定我校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三)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 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 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 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七)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 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九)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资格审查、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保密措施等环节。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确定全校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三条  我校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硕士生,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有关专业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报名日期以教育部每年度公布的日期为准,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我校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七条  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各科考试时间以及考试方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外国语和经济学专业的基础课(数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我校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成立专业命题小组,负责专业课试题的命题、评卷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上海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由我校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研究生部组织的复试。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部根据教育部对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制定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复试中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外国语的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

       第二十五条  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部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二十七条  我校硕士生录取工作,接受市高招办的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专业和研究生部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九条  定向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  

       第三十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