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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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3-28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通知)

沪委校〔2009〕8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位研究生

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委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2009年1月21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兼职辅导员  条例  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12份)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

(2008年12月1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位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根据我校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设置学位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研究生部主管兼职辅导员的招聘、任用、考核、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
  • 兼职辅导员按年级配备,任期1至3年。兼职辅导员由具有博士学位、35岁以下、新进入党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指导学生策划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政治状况,利用谈话、班级活动和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定期召开班会,定期与学生谈话交流。

       (二)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工作,培养学生骨干。指导研究生会的工作;定期召开学生骨干会议,进行工作指导和专题培训;协助团委进行推优入党工作;配合教研部党支部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三)加强学习观教育和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学术创新;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组织读书会、学术沙龙、研究生论坛、论文报告会等学术活动,营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的良好学习氛围。

       (四)参与学生德育评定、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表彰工作,协助做好勤工助学和就业指导的有关工作。

       (五)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安全教育。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加强人身安全、生活安全教育。

       (六)住校值班与情况通报。兼职辅导员必须住校值班;定期向研究生部汇报学生思想、学习等有关动态,定期与教研部、导师交流学生情况。

       第五条  研究生部适时启动兼职辅导员的招聘工作,公布招聘岗位和工作要求。符合任职资格的青年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部经过审核与考察后,择优录用。

       研究生部按月发放兼职辅导员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工作后,学校不再安排其他校内挂职锻炼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部对辅导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辅导员个人述职、学生座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小组测评、研究生部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权重为学生40%,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小组30%,研究生部30%。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可以直接连任,定期考核为合格的辅导员在任期结束后,若无其他竞聘候选人,可以连任。

       考核结果作为教研部对该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任辅导员工作满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辞去兼职辅导员工作:

       (一)因身体状况或家庭困难等无力继续担任辅导员者;

       (二)因出国访学、脱产攻读学位和校外挂职等时间超过6个月者;

       (三)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有重大工作失误者。

      兼职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终考核为不称职者;

      (二)担任辅导员期间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学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

      (三)不服从研究生部工作安排者。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