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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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8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通知)

                                                        

    沪委校〔2009〕10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全日制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委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2009年1月23日

 

 

 

 

主题词:教育  全日制  就业指导  规定  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办公室              2009年1月23日印发      

(共印12份)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规定

(2008年12月1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为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 就业指导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 选择、自主择业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就业,鼓励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和自主创业,积极拓宽就业渠 道,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与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组长(主任)和副组长(副主任)由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副处长)和分管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教育的副主任(副处长)担任;成员为:硕士学位授予点所在教研部的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校团委负责人、硕士研究生辅导员、本科生班主任。该小组受分管学历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和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领导。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拟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及计划,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核就业协议,编制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及就业方案。

    3、负责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并推荐毕业生,管理和维护毕业生就业指导宣传网页。

    4、负责毕业生派遣以及改派、缓派等遗留问题的处理。

    5、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及转递工作。

    6、负责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

    7、负责通报毕业生就业情况。

    8、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就业工作研究。

    第五条  导师和任课老 师要深入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择业观和成才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 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正确认识自己的能力与就业形势,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把实 现自我价值和国家需要、社会利益结合起来。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所在的教研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本科学生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了解并准确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和关注焦点,配合导师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择业情况,加强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的信息沟通;要配合研究生部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

    校内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所在的教研部和本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在学生自我鉴定、班级鉴定的基础 上,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以及学校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其内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实践和健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

    第八条  毕业生要树立诚信就业的观念,履行好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

    2、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3、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校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4、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诚信就业观,遵守就业协议。

    5、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6、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订计划、统一协调和指导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主要的工作程序为:

    1、收集发布信息,组织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核准盖章登记后列入就业方案。

    4、向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就业方案。经审核批准后下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6、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

    第五章  指导、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指导是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 业观念、保障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采取授课、讲座、座谈、优秀毕业生事迹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突出就业政策的宣传,加 强就业技巧的指导,重点是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规划好职业生涯。

    第十一条  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并对收集的需求信息加以分析、鉴别,以保护毕业生利益。需求信息统一通过校团委毕业生就业网页、研究生部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毕业生公布,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教研部和导师要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应聘择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总通报。

    第十三条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安排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对优秀毕业生,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编报就业方案要遵循国家、上海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依据协议书的内容,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

    就业方案经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审定下达后,未经学校和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改派毕业生,不得随意扣留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等材料。

    第十五条 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户口关系转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

    第十六条 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归档任务。毕业生档案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寄送,并与下达的就业计划相一致。对申请托管档案的毕业生,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不应再要求改派,确属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可以申请改派,申请改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改派申请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2、与原派遣单位签署的解除协议的文件;

    3、拟接收单位的就业协议接收函;

    4、原报到证的上下联和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毕业生,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在责令其向学校返还全部奖学金后,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按照本规定并参照上海师范大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理硕士研究生就业指导具体业务时,使用“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党校硕士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暂行规定》(沪委校〔2007〕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