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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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10月29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二条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中期考核合格。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1.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课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而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论文工作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

4.具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的。

(四)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申请表;

(二)中期考核表;

(三)按规定格式印制的学位论文;

(四)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部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重交或补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外语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在学期间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自己为第二作者身份至少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三)一门外国语。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部应聘请2名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论文的评阅人名单应从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选取。评阅人应当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八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时,可从如下几方面阐述意见:

(一)论文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哪些新见解或创新。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反映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四)研究方法、写作水平是否达到硕士论文的要求。

(五)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六)是否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给评阅人。在收到论文评阅意见书且评阅人均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条  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答辩。研究生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止。

评阅人中如有1人不同意论文参加答辩,研究生部可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位校外专家再次评阅。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止。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本学科、本专业专家5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校外专家,担任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者不得少于3人。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15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和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第十三条  答辩应公开举行(须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要有具体和针对性的说明。答辩决议要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一)答辩通过:得票数达到答辩委员会成员2/3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答辩未通过:得票数未达到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进行修改,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重新答辩作出书面决议,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答辩会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报送研究生部。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对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部汇总申请材料,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名单应予公示,公示7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日期。如有异议,由研究生部进行调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或发现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等情况时,应予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销所授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