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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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与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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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点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1-12

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点建设经费的管理,推进学位点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根据每年度学位点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向计划财务处提出次年的经费预算,并按照计划财务处批复的学位点建设经费总额,安排各学位点建设项目和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统筹学位工作所需的使用额度。

第三条 学位点所在教研部应在每年春季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年度学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经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核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位点建设经费一经核定批准后,不再追加。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追加的,应由教研部主任向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掌握的统筹部分中解决。

第四条 经核定的学位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报计划财务处一次性拨至学位点所在教研部;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核定的额度、凭教研部主任签字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部定期对各学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将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位点建设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七条 按计划完成学位点建设项目而经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收归学校;未按计划完成学位点建设项目的,视项目进展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经费。

第八条 未完成或需要调整计划的,应由学位点所在教研部主任向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或需要调整计划的理由。

第九条 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主要用途和开支范围:

一、主要用途

1、资助根据学位点建设计划设定的研究课题;

2、资助导师队伍建设

3、资助研究生与其导师的合作课题;

4、资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5、资助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调研活动;

6、接待有关专家来本校讲学、交流;

7、参加学术团体的单位会费;

8、组织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

二、开支范围

1、导师业务培训费

2、参加学术会议或考察调研活动的差旅费、交通费;

3、资料的打印费、复印费等;

5、校外专家招待费、咨询费;

6、会务(会议)费;

7、购买图书、报刊和资料等费用;

8、电话、网络费;

9、广告费;

10、参加学术团体的会费;

11、学位点申报和评估费;

12、其他费用。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部(学历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