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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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7

沪委校〔2017〕101号

(2017年6月2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研修校外课程、参加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开展科研创新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外课程学分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校外学习课程是指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到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选修的研究生类别课程。

第三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应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与学时不低于我校同类课程要求。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差异过大,则不予学分认定。

第四条 赴校外学习课程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并报研究生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课程的学习,未经审批自行参加校外学习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课程学习结束后,须向研究生部提供课程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此门课程的相应学分记入该生总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课程所获学分累积不得超过4学分。

第三章  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分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在线开放网络式课程学习是指研究生在中国大学MOOC等知名国内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自主课程学习。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须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参加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申请表》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研究生拟参加的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能予以参加。

第九条 研究生经批准参加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需在线完成该课程相关单元作业、课程讨论以及考试,课程结束后提供该课程的成绩证明(六十分以下不予认定)并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报告,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参加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每门在线学习课程给予0.5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学分累积不超过2学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专项学分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进行创新创业,设置创新创业专项学分,对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研究生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发起人,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申请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创新创业项目学分认定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日期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

(三)验资报告(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

(四)创业期间创业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创业期间创业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

研究生部将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每个创新创业项目给予2学分。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专项学分累积不得超过4学分。

第五章  科研创新成果专项学分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专业领域进行科研创新,设置科研创新成果专项学分,对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决策咨询成果以及取得专利授权等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重视课程学习和课程论文的训练,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可以向研究生部提交《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研创新成果专项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及论文复印件。研究生部审核通过的给予相应学分,其中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0.5学分,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1学分刊物认定以科研处《科研精品成果奖励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身份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的,可以向研究生部提交《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研创新成果专项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研究生部审核通过的给予相应学分,其中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领导肯定批示的,每项给予1学分;获其他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项给予0.5学分。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授权学分认定的研究生须为该专利第一作者,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所获专利授权应是在读期间获得且与专业相关。申请研究生可持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研究生部提交《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研创新成果专项学分认定申请表》。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每项专利成果给予1学分。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成果专项学分累积不得超过3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型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各类学分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的20%;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各类学分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的10%。

第二十条 学术型研究生在申请时若尚未确定导师,由教研部直接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在申请时若尚未确定导师,则由研究生部直接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集中向研究生部提交学分认定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统一归入学生成绩档案。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各类学分及成绩不计入评优、排名等范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选修课程以及在线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研究生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分,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