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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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7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指导能力,发挥和规范硕士生导师作用,健全以硕士生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保障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学校根据培养硕士生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

第三条  硕士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学位点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的办学原则,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要把党校姓党、立德树人的价值目标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恪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在道德和学风方面以身作则,培养硕士生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硕士生的综合素质。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命制招生考试专业科目试题、评阅试卷、复试面试、提出备录人员名单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按要求认真填报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资料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资料。

(四)硕士生导师应按照研究生部和学位点的要求,主动承担指导硕士生的任务,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 制订切实可行的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检查培养计划的实行情况,对所指导的硕士生实施指导,及时填写中期考核有关表格。依据硕士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具备申请学位及中期考核淘汰人员名单。

2. 全过程指导硕士生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包括对硕士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的学习、文献阅读、社会调查、教学实践、学术研究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硕士生导师应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至少每月与研究生交流两次,应严格执行导师学生联络簿制度,记录导师日常面见学生和在指导论文写作、带领课题研究等重要环节的推进情况。

3. 负责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其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和评价。对申请毕业答辩、推迟答辩或因故延期毕业的硕士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批准向学位点提出书面建议。

4. 对于未能通过考核和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向学位点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5. 做好所指导的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承担本学科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教学任务。按要求提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课程设置计划和教材使用方案,编制本人承担的硕士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教学大纲。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并上报成绩。

(五)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部、学位点临时指派的其他有关硕士生培养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受聘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8周岁。

(四)在硕士点所在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内,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提供硕士生做学位论文的课题。

(五)近3年科研成果(应为主持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2项:

1. 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2. 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1项。

3. 在权威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 学校认定的核心、转载及决策咨询成果不少于3篇。

5. 出版学术专著1部。

(六)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与本学科前沿有关的新知识和新技能,具有独立、系统讲授硕士生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方向课的能力。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是对新的申请者进行导师资格审核和批准的过程,是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前提。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遴选审批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进行。

(三)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的原则,有利于巩固、加强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发挥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集体培养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建设;有利于培养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

(四)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适当接受校外有关单位兼职教授的申请,设置部分硕士生导师岗位,遴选办法依本条例执行。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向全校发布导师遴选通知。

(二)符合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向学位点提出申请。申报者需填写《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位点将申报者的材料收齐并初审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出席成员超过委员会成员2/3,候选人的同意票得票数超过委员会成员1/2时,候选人资格获初步通过。

(六)初步通过的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者在校内发文公布;有异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审核,得出正式结论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七)获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者均需参加岗位资格培训,未参加导师岗位培训者不能上岗指导研究生。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增补、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导师近三年在立德树人、教学科研、指导毕业生论文、参加岗位资格培训等情况,据此设立带教新一届研究生的导师岗位资格标准。

(二)符合带教新一届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标准的硕士生导师根据师生双向选择的结果,经学位点、研究生部同意后上岗指导硕士生。每名导师每年指导的硕士生一般不得超过2名。

(三)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内招生。特殊情况下需在另一个专业招生的,需重新填写《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增补

在两次遴选中间,各学科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增补硕士生导师。增补工作依本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硕士生导师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教育优秀教师评选办法》进行考核及评优。

(二)导师在业务上受所在学位点和研究生部双重领导。

(三)上岗指导硕士生的导师享有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硕士生导师一般不能更换,但有如下情况可予以更换:

1. 导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可由研究生部安排其他导师代理履行其职责)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而需要换硕士生导师时,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位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予以更换。

2. 硕士生要求更换导师且有正当理由的,需由硕士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位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予以更换。

(五)硕士生导师发生下列情况者,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对其进行约谈,或停止招收研究生,或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

1.存在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2. 因不按要求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而引起所指导的硕士生投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情况属实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3.所指导硕士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盲审者,停招1年;连续两届有所指导的硕士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盲审者,取消导师资格。

4. 因对指导的硕士生管理失职,致使硕士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5. 所指导的硕士生在学位授予后论文抽查不合格,达到一人次,停招1年;达到两人次,取消导师任职资格。

凡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导师任职资格者,3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任职资格申请。

第六章  兼职导师

    第十一条  为充实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扩大硕士生的知识面,提高硕士生的素质,个别师资力量不足的专业可以聘任外单位的专家作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批程序等均与校内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  新调入我校或被聘为我校教授(或兼职教授)的外单位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其导师资格由学位授权点所依托的学位点提出书面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即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均需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生的模式。

第十五条  由兼职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所有。

第十六条  鼓励我校教师受聘担任外单位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七条  我校从外单位聘任的兼职导师,享受学校给予的岗位课酬补贴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选聘、增补、考核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