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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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与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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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12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学术规范(试行)》,制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参照《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学术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七条);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把握开题工作进度,严把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应认真对待学位论文预答辩等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各教研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研究生部应当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严格学位论文的全过程管理,努力提供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监测等技术支持。

 

第四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最终裁定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教研部负责本部门的学术诚信建设和论文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并展开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由答辩委员会确认存在作假行为的,由答辩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该学位论文及认定意见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十一条  经他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的,或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过程中,由外审专家确认存在作假行为的,进入调查程序。

(一)调查应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还需向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知情者充分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对学位论文作假情况进行认定。

(二)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调查结论,并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调查结论包括:调查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其处理建议。

(三)调查认为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中止调查程序。调查发现举报行为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二条  调查和认定机构的委员或工作人员与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其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教研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其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