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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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监考教师须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应熟悉《研究生考场纪律》。

       2.监考时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先发答题卷纸(试题暂不发),指导研究生在答题纸上填好培养部门、学号、课程名称,并宣读《研究生考场纪律》。开考铃响时发试题,即发卷数。

       3.对研究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问题,监考老师只能对字迹不清的地方说明。

       4.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履行教师职责,监考时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违规、作弊者,应当场停止其答卷。试卷没收作废,并将违规情节作详细记载,以便处理。

       5.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应让考生出示研究生证,人、证不符或非应试的研究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下姓名、学号、考试完毕及时报研究生部。

       6.按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因故需延长考试时间的,应报研究生部主管领导同意。过时不再接受答卷。

       7.考卷收完后应及时清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研究生部,考试完毕,应将试卷整理后及时送交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