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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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1年)
发布时间:2021-10-15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沪委校〔2021〕9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与申请资格

我校在读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违纪处分的;

2、参评学年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二、参评学年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此次参评学年为2020-2021学年。提交个人参评材料的时间范围是: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三、参评条件与计分细则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道德品质良好(5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模范遵守日常基本道德准则等行为。作为参与评审的必备条件。

道德品质优秀(10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抗疫活动、应急突发援救、志愿服务、支教活动、爱心活动表现特别突出的行为。

道德品质优秀或者良好的认定,由研究生部会同研究生党支部、机关团委等共同认定。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学年内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2、科研能力显著:在参评学年内发表南京大学CSSCI核心版论文,或者发表的论文被科研处认定的转载刊物全文转载,或者撰写的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采用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

3、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三等奖以上。

以上三项中,以第1项作为参与评审的必备条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因此,以2、3项作为加分条件。研究生部对符合申请资格及参评条件的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量化评分、排序。以上三项的总分值为90分,具体分配如下:

1、学习成绩(40分):根据在参评学年内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的综合成绩排名赋分。排名第一名为40分,其他名次得分依次递减1分。

2、科研能力(30分):在参评学年内发表南京大学CSSCI核心版论文(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5分,其他排名不计分)。发表的论文被科研处认定的刊物全文转载,其中被新华文摘转载(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5分);被其他认定刊物转载(第一作者5分,第二作者为2.5分),其他排名不计分。决策咨询成果获中共中央总书记批示(中办单篇录用后获中共中央总书记批示,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20分;中办综合录用后获中共中央总书记批示,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10分),获正国级批示(第一作者25分,第二作者15分),获副国级批示(第一作者20分,第二作者10分),获正省部级批示或省部级采用(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8分),获中办单篇录用(第一作者10分,第二作者5分),获副省部级批示(第一作者5分,第二作者2.5分),其他排名不记分。发表、转载、采用、批示,各项累计或多次累计,总分均不超过30分。

3、发展潜力(20分):在参评学年内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10分),市级荣誉称号(5分);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级科研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特、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市级科研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特、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其他等次不记分;此外,参加赛事活动以参评学年内取得的最高成绩记分;以上各项累计或多次累计,总分均不超过20分。

如果在下达参评名额内出现打分相同的情况,以校评审委员会依据上述五项参评条件评议、表决确定排名顺序。

 四、奖励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参评学年奖励20000元。

五、评审流程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提出申请,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文档。

(二)审核打分。研究生部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审细则对入围者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发展潜力进行打分排序。

(三)确定名单。研究生部将初选结果提交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名单。

(四)公示结果。在公示阶段,对结果如有异议,学生可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以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后,校评审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按报送要求上报。

 六、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