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规范校院“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以下称“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校院选派的具有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到国外院校进行交流或交换学习的项目。 (三)“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 二、组织与领导 (一)校院设立研究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选拔工作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各教研部、外事处协助实施。 (二)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部、外事处以及各学位点负责人组成。 (三)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学生所在教研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 三、申请资格与选拔标准 (一)学生申请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2.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有两门以上低于70分; 3.身体状况符合出国的相关规定; 4.其国内担保人同意; 5.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同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大学英语四级480分以上或六级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达到英语专业四级以上;新托福成绩75分以上;雅思5.5分以上。 (二)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按照“选拔总成绩”择优确定。 “选拔总成绩”由“外语水平”和 “综合素质”两项构成,两项记分均采用百分制;“外语水平”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综合素质的面试环节;任一单项成绩未达60分者,不予推荐。 两项成绩的确定方式为: 1.“外语水平”成绩由“外语口语”和“听力笔试”成绩相加所得。其中“外语口语”成绩占70分,“听力笔试”成绩占30分。 “外语口语”成绩由“外语口语”面试小组提供,面试小组根据面试者的外语发音、流利程度、沟通理解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独立评分,取平均分确定。 “听力笔试”成绩根据书面考试成绩确定,考试试卷由研究生部指定相关专家命题、阅卷。 2.“综合素质”成绩由“综合素质”面试小组提供。面试小组在面试者充分阐述研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面试者的学术水平、个人特长、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参考面试者的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因素,独立评分,取平均分确定。 (三)“外语口语”面试小组成员由相关教师3至5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面试时间、面试地点由研究生部确定。 “综合素质”面试小组成员由研究生部及相关学位点负责人5至7人组成,研究生部负责“综合素质”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四、选拔程序 (一)学生选拔流程分为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选拔考试、公示录取五个阶段。 (二)研究生部及时将“国际交流项目”所涉及的国外院校的简介、交流名额、报名要求、面试语种及相关费用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三)申请交流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教研部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成绩单、学术论文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交流的学生应承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准确,内容真实,并同意校院可因选拔需要公布其个人及选拔成绩等信息。 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申请参加与原就读专业不同专业的交流学习,需经所在教研部同意。 (四)报名截止后,教研部应对报名学生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教研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负责对教研部递交的学生材料进行再次审查。 (五)研究生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进行“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考试,汇总各单项成绩并确定选拔总成绩。 (六)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总成绩进行讨论,确定入选学生名单,并对入选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内对入选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将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学生派遣和安全纪律 (一)校院外事处应及时完成学生派遣前的以下准备工作: 1.指导学生办理签证、护照等手续; 2.根据交流院校要求整理交流学生材料,并将材料及时送达对方院校; 3.组织交流学生进行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4.其他与学生派遣有关的工作。 (二)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签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 (三)学生交流学习期间除可享受“国际交流项目”协议规定的待遇外,校院给予适当资助,其余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四)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在被选拔确定后及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1. 保证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随意放弃该机会; 2.参加校院外事处组织的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3.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4.遵守所到院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5.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学习的院校和时间。 (六)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违反应遵守的纪律的,校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校院视情况为“国际交流项目”指派带队老师。 带队老师由领导小组确定,带队老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交流学生的日常行程安排,在抵达交流院校后办理交接手续; 2.交流学生在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立即向我国驻所在国(地区)的使(领)馆、相关机构联系和汇报,并同时向校院报告; 3.在与交流院校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应携带有关交接文件及时回国,不得在国外滞留。 (八)学生返校后,必须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体会,并在全体研究生中进行一次学习经验交流;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体会需交研究生部和所在教研部各一份。 六、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2: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
附件1: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2: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 编号:
出国(境)申请人 学号 ,已阅读和了解《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国际交流研究生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并郑重承诺: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办法要求,服从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2.出国期间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活动。 3.按期回国,回国一周内到研究生部报到。逾期回国或逾期不报到者按《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关于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及校院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立承诺书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联,立承诺书人签字后生效。 本联由研究生部备案。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 编号:
出国(境)申请人 学号 ,已阅读和了解《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国际交流研究生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并郑重承诺: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办法要求,服从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2.出国期间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活动。 3.按期回国,回国一周内到研究生部报到。逾期回国或逾期不报到者按《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关于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及校院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立承诺书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联,立承诺书人签字后生效。 本联由研究生本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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