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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2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14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二条  申请MPA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入学2.5年以上4年以内,修完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中期考核合格。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1.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课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而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论文工作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

4.具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的。

(四)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申请表;

(二)中期考核表;

(三)社会实践考核表;

(四)按规定格式印制的学位论文;

(五)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MPA教育中心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学位申请。

第三章  综合水平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如下:

(一)基础知识

申请人应完成MPA核心课程的学习,建立完整的公共管理领域基础知识结构,掌握公共管理、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方法以及技术,能够交叉运用管理、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发现、分析、解决公共管理领域中的问题。

(二)专业知识

申请人应在完成核心课程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完成该专业方向的系列课程,已熟练掌握公共管理专业技能及研究方法,并完成一些完善知识结构、拓宽视野、提升素质和陶冶情操的选修课。

第五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质量

MPA学位论文应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应用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分析解决公共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论文能够体现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分析能力。

(二)学位论文形式和规范

MPA学位论文可分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案例分析三种类型,具体格式按照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MPA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经过选题、开题、写作、预答辩、答辩等环节完成。其中,论文开题时间应至少在答辩前1年进行,论文正文字数应在3万字以上。论文答辩过程中需要有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领域专家参与。

第六条  实践训练是体现MPA专业学位教育特色的重要方式。申请人应完成两方面的实践训练:一是要参与相当课时的经过设计的案例教学课堂训练;二是要在公共部门完成有专门实践导师指导的公共管理实践训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能完成公共部门纷繁复杂的工作任务,能应对突发事件、解决新问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应聘请2名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论文的评阅人名单应从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选取。评阅人应当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人的论文指导老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九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等作出概括和评议,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给评阅人。在收到论文评阅意见书且评阅人均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两位评阅人都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则申请人不得参加答辩,由MPA教育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止。

评阅人中如有1人不同意论文参加答辩,MPA教育中心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位校外专家再次评阅。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止。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MP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本学科、本专业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参加。论文指导老师不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席应由理论与实践水平较高的正高职称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15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和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第十四条  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要有具体和针对性的说明。答辩决议要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一)答辩通过:得票数达到答辩委员会成员2/3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答辩未通过:得票数未达到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六个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答辩会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报送MPA教育中心。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对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MPA教育中心汇总申请材料,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名单应予公示,公示7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日期;如有异议,由MPA教育中心进行调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获得MPA专业学位的申请人,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 “硕士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或发现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等情况时,应予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销所授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3日起实施。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沪委校〔2015〕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