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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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9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为提高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MPA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决定MPA研究生培养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双导师”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教师为第一导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MPA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校外导师的聘任资格

1.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熟悉MPA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MPA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方法,了解MPA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领域,且在专业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在党政机关或相关企事业单位一般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MPA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聘任校外导师的程序

  1.校外导师可由MPA教育中心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由MPA研究生、校内MPA研究生导师或其它相关机构向MPA教育中心推荐。

  2.拟聘任者需填写《中共上海市委党校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并报MPA教育中心。

  3.MPA教育中心对拟聘任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由MPA教育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颁发聘书。

三、校外导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MPA研究生的论文调查和社会实践,并对MPA研究生的论文调查报告和社会实践报告予以审核。

2.协助指导MPA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

3.完成其他需要其协助指导的事项。

四、对校外导师的日常管理

 1.根据校外导师指导MPA研究生论文调查、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工作情况,支付一定酬金。

 2. 校外导师聘期为一个学位论文写作周期。一个聘期结束后,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进行综合考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3.校外导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MPA研究生的,或不继续聘任的,取消或自然终止资格。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