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祥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证明力甚至在形成法官的心证、推动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与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仍然有待提高和当前我国案件数量繁杂等情况是密切相关的。同时,法医鉴定虽然在我国具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却未能形成完备科学的法医鉴定制度,鉴定机构遍地开花,造成同一案件存在多种鉴定意见,黄静案便是其弊端集中凸显的一案。建立健全中国法医鉴定制度,提高法医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已经是现实司法中迫切的需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法医鉴定当前的困境
(一)法医鉴定机构设立标准不一,鉴定意见质量欠缺
目前我国法医鉴定机构设立门槛的标准主要依据为200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在现行设立标准下,设立法医鉴定机构完全由其资金情况决定,换而言之,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购置足够的设备和建设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进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就意味着非侦查机关介入的案件只能寻求民间法医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在某种意义上,法医鉴定服务无疑是商机,而非纯粹上的法医鉴定机构,其工作宗旨非为司法公平正义而服务,存在着法医鉴定向营利化方向发展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医鉴定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官难以对其科学性进行辨别,往往将法医鉴定列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之一或者用以单独认定事实。这就意味着,存在着当事人与法医鉴定机构“暗箱操作”的风险。该种行为或未构成伪证,但足以利用鉴定疑点干扰法官心证,促使案件达到真伪不明之状态,进而达到另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之效果。除此之外,民间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立如若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法医鉴定基于其特殊性又是不存在百分百准确的,鉴定意见难免在质量把关上欠缺。
(二)法医鉴定队伍准入门槛较低,鉴定水平良莠不齐
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人员准入门槛的标准主要依据亦为200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司法鉴定人员准入规定,仅需符合“三类条件”之一,即可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这“三类条件”侧重于对申请者从事相关工作经验年限进行审核, 而非技术水平。由于法医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法医鉴定队伍人数不足、工作负担较大,这也间接导致了实际上准入门槛的降低,一般仅需符合最低标准即可从事相关业务。司法部出台的《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显示,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78.39%,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则为16.10%。这组数据从侧面反映了司法鉴定队伍未能很好地吸引高学历人才进入,在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法医鉴定技术水平有待提升。
(三)法医鉴定国家标准数量有限,实际执行力度不足
法医鉴定国家标准是规范法医鉴定操作、提高鉴定结 果统一性的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我国法医鉴定行业仅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48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法医鉴定行业涉及范围广、领域多、情况复杂,如此数量的统一标准对其来说是不足的,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是处于奇缺状态。这必然导致法医鉴定活动缺乏统一规范科学的鉴定程序和操作流程,极大降低了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由于法医鉴定机构管理上的不到位,实 际操作上法医鉴定是否遵循已有的统一标准无从考究,完全由法医鉴定机构自身决定。法医鉴定统一标准实际执行力度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法医鉴定界的混乱及“地下市场”的产生。
二、我国法医鉴定制度的构建建议
(一)统一设立官方法医鉴定机构,提高鉴定意见权威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我国法医鉴定制度的构建存在着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即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内设鉴定机构,亦因此容易受侦查倾向影响,在鉴定结果的处理上“先入为主”。而审判机关作为中立的审判者,自不待言。唯有司法行政机关最适宜设立官方法医鉴定机构,亦可最大限度保障其鉴定结果的客观性。200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禁止司法行政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主要是因其管理者身份,但实践证明,将法医鉴定工作交由民间机构进行并不利于我国司法公平正义的推进,反而因此产生了另类市场。当前我国法医鉴定资源分散化状态明显,导致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培训业务,进步有限。将民间法医鉴定的权力收归官方所有,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托高校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建立统一管理、分层设置的法医鉴定机构——法医局,将其定位成非营利性的官方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着其必要性。同时,必须保证法医局的独立地位,在行政编制上给予其能够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尽可能平衡的地位,籍此建立独立于公检法三大系统的司法鉴定系统,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二)统一设置法医队伍准入门槛,提高鉴定意见科学性
法医队伍的准入门槛的设置与执行是建立在统一的法医鉴定系统基础上的,其主要人员来源应为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标准科研单位。法医鉴定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其鉴定人员的培训与成长必须保证具备足够的实践机会,而通过高校与鉴定机构合作定向培训是解决该问题和保障人员水平的出路。将从事法医鉴定业务的人员准入逐步限制在高校法医学科系统培养的人员群体中,将实操工作与高校教育相结合,一方面推动法医鉴定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相关科研工作的进行,在全面提高我国法医鉴定行业水平方面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同时,法医队伍的道德水平务必予以重视,在对法医鉴定队伍的人员筛选上须将道德放在第一位,保障法医队伍开展工作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科学客观地开展鉴定工作。必须清楚认识到,当前我国法医鉴定队伍的人才流失很大程度上与其待遇水平、工作环境等有关。要想保障法医队伍的源源不断,就要最大限度提高其待遇和社会地位,并保障其工作环境、工作压力等方面的满足。只有法医鉴定人员真正意义上安心纯粹从事鉴定工作,才能真正 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三)建立法医鉴定国家标准体系,提高鉴定意 见公正性
法医鉴定国家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完善对推进法医鉴定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地位相当于法医鉴定行业的“法律”。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标准主要由公安部科技司主管的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也就意味着目前存有的法医鉴定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刑事司法服务的,这对于法医鉴定的实际工作而言,并无问题。但随着法医鉴定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和法医鉴定制度的逐步构建,应当拓展业务面,在原有的基础上考虑民事案件等需求,增设非刑事组成部分,建立完整的法医鉴定国家标准体系。在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系统的基础上,法医鉴定统一标准的执行力度是制定法医鉴定国家标准体系的应有之 意。针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医鉴定工作,应当制定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并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执行,将非规范程序鉴定的意见予以排除。要求鉴定机构全程记录鉴定过程 并在鉴定意见上细化鉴定理由和依据,保证其规范操作,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其档案记录予以抽查,起监督作用。只有建立健全法医鉴定国家标准体系并强化其执行力度,才能在全国提高法医鉴定意见的公正性,进而追求司法公平正义。
三、结语
法医鉴定制度的构建及完善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直接影响鉴定权的公正使用。现代司法讲究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客观认定某一事实,再合理适用某一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据收集是认定事实的前提。法医鉴定意见是证据中的重点,法医鉴定意见出错,容易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保证法医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就要构建完善的法医鉴定制度,用制度来约束鉴定权的使用,进而提高法医鉴定意见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在司法鉴定领域助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