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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9-28  点击量: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通知)

沪委校〔2009〕7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委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行政学院

2009年1月21日

 

 

 

 

 

 

主题词:教育  研究生  导师  条例  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12份)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08年12月12日校委会讨论通过)

      一、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 究生)的责任。硕士生导师的学术水平、学风、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障研究生培养 质量,促进我校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我校根据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教研部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一)恪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在道德和学风方面以身作则,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二)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命制招生考试专业科目试题、评阅试卷、复试面试、提出备录人员名单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按要求认真填报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资料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资料。

      (三)硕士生导师应按照研究生部和教研部的要求,主动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检查培养计划的实行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实施指导,及时填写中期考核有关表格。依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具备申请学位及中期考核淘汰人员名单。

       2、全过程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包括对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的学习、文献阅读、社会调查、教学实践、学术研究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3、负责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和修改,并对其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和评价。对申请毕业答辩、推迟答辩或因故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批准向教研部提出书面建议。

      4、对未能通过考核和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向教研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5、做好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承担本学科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教学任务。按要求提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设置计划和教材使用方案,编制本人承担的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教学大纲。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并上报成绩。

      (五)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研部临时指派的其他有关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工作。

      三、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

      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受聘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能教书育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申报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在硕士点所在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内,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中至少实际主持1项科研经费1万元左右的研究课题;近3年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发表或获得较高层次的科研奖励。

      (五)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与本学科前沿有关的新知识和新技能,具有独立、系统讲授研究生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方向课的能力。

      四、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遴选原则、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遴选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是对已任硕士生导师进行的资格重新审核,并对新的申请者进行导师资格审核和批准。硕士生导师遴选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正常工作。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硕士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遴选审批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和延迟进行。

      (三)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的原则,有利于巩固、加强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发挥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集体培养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建设;有利于培养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

      (四)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适当接受校外有关单位兼职教授的申请,设置部分兼职硕士生导师岗位,遴选办法依本条例执行。

      第七条  遴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向全校公布拟遴选的各专业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数和拟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数。

      (二)符合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者,需先向学位授权点所依托学科的教研部提出申请。申报者需填写《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位授权点所依托的教研部将申报者的材料收齐并初审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将汇总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出席成员超过领导小组成员2/3,候选人的同意票得票数超过1/2时,候选人资格获初步通过。条件不具备时,各学科任职资格数可以出现空缺。

      (六)初评通过的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5天。有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审核,得出正式结论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后审批,并在校内发文公布。

      (八)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均需参加岗位资格培训。

       五、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增补和考核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一)获得任职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根据师生的双向选择,并经教研部的同意,方可上岗指导研究生。每名硕士生导师每年指导的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2名。

      (三)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内招生,特殊情况下需在另一个专业招生,需重新填写《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获得任职资格后连续两年不指导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需经重新审定资格方能上岗。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增补

      在两次遴选中间,各学科因工作需要,在不突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的导师任职资格数额内,可申请增补硕士生导师。增补工作依本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依据本条例及硕士生导师考核有关规定,由各教研部负责,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中。教研部应按硕士生导师的职责要求对硕士生导师工作的质和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组织人事处、研究生部备案。

      考核合格者,除继续担任硕士生 导师之外,学校结合教学科研评奖,对其进行适当的综合评奖或单项评奖。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硕士生导师,在评定校级教学优秀奖、优秀工作者 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在晋级等待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者,由教研部提交除名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解除其硕士生 导师资格。

      (二)硕士生导师在业务上受所在教研部和研究生部双重领导。

      (三)上岗指导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享有学校规定的津贴。

      (四)硕士生导师选聘确定后,原则上不能更换,但有如下情况可予以更换:

      1、导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可由研究生部安排其他导师代理履行其职责)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而需要换硕士生导师时,由硕士生导师或其所在教研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换。

       2、研究生要求更换导师且有正当理由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研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换。

      (五)硕士生导师发生下列情况者,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的任职资格:

      1、因不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而引起所指导的研究生投诉,并经校学位委员会确认情况属实者;

      2、连续两年有所指导的并同意其参加答辩的研究生不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3、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并造成较恶劣影响者。

      六、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为了充实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个别师资力量不足的专业可以聘任外单位的专家作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间均与校内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  新调入我校或被聘为我校教授(或兼职教授)的外单位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其导师资格由相应专业的教研部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批准即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均需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模式。

      第十五条  由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所有。

      第十六条  鼓励我校教师受聘担任外单位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七条  我校从外单位聘任的兼职硕士生导师,享受学校给予的岗位课酬补贴及其他有关待遇。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