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位申请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任务,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研究生本人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申请书;
2.研究生培养计划;
3.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
5.按规定格式印制的学位论文1 0册。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校学位委员会委托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方能同意其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中期考核合格;
3.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下列违纪行为:
(1)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课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而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论文工作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
4.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听说能力。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四至六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被批准后,校学位办公室应聘请两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论文的评阅人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从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选取。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硕士学位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回校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时,可从如下几点阐述意见:(一)论文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哪一方面有新见解或创新;(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三)反映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四)研究方法、写作水平是否达到硕士论文的要求;(五)论文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六)是否同意参加答辩。
第十条 论文至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给评阅人。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是否定的,有关教研部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或以上职称专家五人组成,担任过硕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得少于3人。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应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学位办从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选取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3.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委员会成员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答辩工作。
4.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采取通信方式投票。如个别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答辩可改期举行,或按审批手续改聘请其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或减少答辩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申请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15分钟左右;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申请者记录问题后由下一位申请者继续报告论文,最后由申请者依报告论文的先后顺序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评语要有具体和针对性的说明,答辩决议要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答辩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者,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成员签字,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办理答辩手续。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重新答辩作出书面决议,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会结束后,各教研部应将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书》、《论文摘要》(中文和外文)、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记录》及《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和存档。
第七章 学位审批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八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部负责人、科研处处长及各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生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研究生部主任兼任其主任,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校毕业研究生的硕士学位申请;
2.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审定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3.指导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4.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做好组织工作;
5.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办公室上报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6.填发硕士学位证书;整理、装订有关学位材料存档;汇编论文摘要;
7.做好申报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8.遴选研究生导师的组织工作;
9.组织学科、专业点的自评工作;
1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三十天内无异议者,由学位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或发现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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